涉外民事诉讼中正当司法管辖权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9-08-23 17:48:15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审查的范围不同。一般国内民事诉讼,由于不存在涉外因素,该国无论是根据属人管辖原则还是属地管辖原则,都当然地具有正当的司法管辖权,故无须进行过多的审查,,或是由当事人所提管辖权异议而引起的国内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方面的审查。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在进行上述审查事项之间,。
在国际民事诉讼的理论范畴中,所谓“正当的司法管辖权”,是指根据一国(法域)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规定,。由于涉外案件涉及到判决的域外效力问题,,。所以管辖权问题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无论案件当事人有无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我国内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是否受理某一涉外商事案件的,,然而该标准属于国内民事诉讼范畴的概念,。在进入案件实质性审理阶段后,,并在最终的判决中加以明确。
需要强调的是,,,即国内民事诉讼法对正当司法管辖权的审查内容。。
根据国际民事诉讼理论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案件的事实,经识别(定性)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我国司法机关原则上有无司法管辖权予以审查。而一国(法域)的管辖制度分为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三方面的内容,,;如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则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其他管辖制度的规定。如果我国的管辖制度已经明确地排除了该法律关系的管辖,。
二、。:一是涉及外国国家或财产,由于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在他国的司法豁免权。在多法域国家里,平等法域之间,一法域的政府也不应成为其他法域的被告。二是涉及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依照国际法的惯例,。第三种情形就是当事人有无达成的有效仲裁协议。涉外商事当事人往往更愿意选择商事仲裁解决双方的纠纷,。而根据我国及当今世界各国商事仲裁制度奉行的“或裁或审”基本原则,一旦当事人选择了仲裁解决方式,。相反,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解决方式,或者其约定无效,或者明确选择了司法解决方式,即使该选择不是惟一的,。因此,。
三、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管辖,则审查管辖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且不违反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因此还应对管辖协议的性质予以审查。
四、如果没有管辖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无效,则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普通管辖、特殊管辖或推定管辖的具体规定确定司法管辖权。特别是推定管辖,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并应诉答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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