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05 17:50:15


  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它们共同担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但是,在具体认识上,应该了解二者的区别,以便具体把握二者分担的不同的职能,避免将二者简单等同化。

  (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这种民间性质的机构.根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据此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贸纠纷;而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它们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

  (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经贸、海事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方可受理;,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要案件与我国有连结点,当事人又起诉,。

  (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涉外仲裁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权利,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

  2.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联系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作出如下规定:

  (1)关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凡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不予受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就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2)关于财产保全。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