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发布时间:2019-08-30 18:29:15
第 1 条
人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
外国人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或仅有限制行为能力,,,视为有行为能力。
关于亲属法或继承法之法律行为,或就在外国不动产所为之法律行为,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 2 条
,以其住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第 3 条
,,得宣告禁治产。
前项禁治产之宣告,。
第 4 条
,,。
前项失踪之外国人,,,,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 5 条
法律行为之方式,依该行为所应适用之法律,但依行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为有效。
物权之法律行为,其方式依物之所在地法。
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之法律行为,其方式依行为地法。
第 6 条
法律行为发生债之关系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当事人意思定其应适用之法律。
当事人意思不明时,同国籍者依其本国法,国籍不同者依行为地法,行为地不同者以发要约通知地为行为地,如相对人于承诺时不知其发要约通知地者,以要约人之住所地视为行为地。
前项行为地,如兼跨二国以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时,依履行地法。
第 7 条
债权之让与,对于第三人之效力,依原债权之成立及效力所适用之法律。
第 8 条
关于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其他法律事实而生之债,依事实发生地法。
第 9 条
关于由侵权行为而生之债,依侵权行为地法。,不适用之。
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及其他处分之请求,。
第 10 条
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关于以权利为标的之物权,依权利之成立地法。
物之所在地如有变更,其物权之得丧依其原因事实完成时物之所在地法。
关于船舶之物权依船籍国法;航空器之物权,依登记国法。
最新资讯
-
08-22 0
-
09-27 1
-
08-15 1
-
01-27 1
-
08-08 1
-
08-2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