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联系
发布时间:2019-08-10 17:10:15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作出如下规定:
(1) 关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以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协议。凡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当事人只 能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司法解释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不予受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就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2)关于财产保全。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的,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我国涉外仲 ,,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 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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