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他人在我国代理诉讼有何要求?
发布时间:2019-08-27 04:11:15
外国人、无国籍人、起诉或者应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但是,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这是因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本国,不能延伸于国外。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执行律师职务的,否则,无异于让外国律师干预本国的司法审判。另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在于求得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往往无助于案件的解决。委托中国律师,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其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不排斥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该国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也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2.民事诉讼法规定,、无国籍人、,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才具有效力。授权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表示委托人的行为由代理人行使,甚至代为处分实体权利,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后,。如果我国与该当事人所在国订有有关条约,该外国当事人履行了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其授权委托书也同样具有效力。例如,我国与波兰等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就有免除认证的规定,,不必经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国使用。如果缔约另一方国家的当事人完成上述手续,其授权委托便有效。这一规定,只适用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况。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以及在我国领域内虽无住所,但只是在我国领域内作短期停留的,如旅游、探亲、讲学、经商时,递交授权委托书,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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