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文书送达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8 12:59:15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司法协助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公约》的,按照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先经省、自治区、,。、、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
  
  3.,。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是领事关系公约所承认的,我国已参加了这一公约,,向所在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在一般情况下,,即为送达完成。除非该受送达人事前明确表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其接受诉讼文书。
  
  5.、业务代办人送达。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常设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是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中国事务代办,向他们送达诉讼文书简便易行,迅速及时。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邮寄送达,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送达方式,但必须是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才行。1964年海牙公约规定,在当地国家不反对的情况下,可以邮寄送达。采取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公约》规定此种情况的期间为“自递送文书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故我国法律也规定了6个月的期间。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一般在受送达人住所不明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适用。



  附:在国际社会中世界各国域外送达的普遍做法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Extraterritorial Service)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递送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司法文书(Judicial 、起诉书、答辩书、反诉书、上诉书、授权委托书判决书、执行令等等。而司法外文书(Extrajudicial Document)是指司法程序以外的、由一个官方机构发出的用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文书,如汇票拒绝书、收养同意书、退租通知书等等。

  域外送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

  送达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比不可少的重要程序。,只有依法完成了有关文书的送达,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对没有见到或知悉传票和其他司法文书的当事人进行缺席判决的。

  许多诉讼期间的计算都是从文书的送达之日起开始起算的。

  就当事人而言,其只有在收到司法文书并知悉其内容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如果送达不合法,其可以就此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然而,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当事人往往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域外送达显得非常重要。同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所以域外送达容易引起各国之间的争议,也就需要国际司法协助。

  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国际公约。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是关于域外送达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而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54年海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等也对域外送达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