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的冲突规则(同一制、区别制)

发布时间:2019-08-16 10:23:15


  各国确定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冲突原则,虽然有很多区别,但从总体上讲,可以划分为“同一制"和"区别制"两种。
  (一)同一制
  这种冲突规则是指把被继承人的遗产看成一个整体,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即不区分动产或不动产),规定适用同一个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同一准据法来处理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应继承的份额和代位继承等问题的继承制度。
  (二)区别制
  区别制,又称为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遗产中的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可见,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的确定,采用区别制,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并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此外,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在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确定上采用同一制,并以遗产所在地法作为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但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不同规定的,条约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