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18 11:51:15


仲裁裁决,在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分列为两部分:仲裁员所作裁判之审查”制度处理,执行部分则依普通执行程序处理。
  (一) 审查之必要性
,经“审查”及“确认”后,方在澳门产生效力。但适用于澳门之国际协议、司法协助协议或特别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另外,,则无须审查有关裁判。
  (二) 确认之要件
,:
  1. ,对裁判之理解无歧见。
  2. 按作出裁判地的法律,该裁判已经生效。
  3. 管辖权,。,详见下文。
  4. ,提出“诉讼已系属”之抗辩或“案件已有确定裁判”之抗辩,审判权者除外;
  5. 传唤被告,且有关诉讼程序已遵守辩论原则及当事人平等原则;
  6. 有关裁判与公共秩序并无明显抵触。
  上述确认条件的可适用部份,亦适用于澳门以外地方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确认.
  (三) 争执的依据
,,争执的法定依据有:
  1. ;
  2. 出现其它法定事实:

  (1) 参与裁判的法官因渎职、违法收取利益或受贿而作出该裁判,且该法官的上述非法行为已显示于另一项已经生效的判决中;
  (2) 有人提交当事人不知悉的文件或提交当事人于作出该裁判的诉讼程序中未能加以利用的文件,而单凭该文件足以使该裁判变更成一个对败诉方较为有利的裁判;
  (3) 该裁判与先前作出的另一项已生效的裁判有抵触。
  3.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澳门法律中还规定一种比较特殊的争执依据:
  如果有关裁判系针对澳门居民,而按照澳门的冲突规范,应以澳门实体法解决有关问题,且如果适用澳门实体法,有关诉讼将产生对该澳门居民较有利的结果,那么,。


  (四) 审理及上诉

,。
、,。

  (五) 执行
,,方可作为执行之依据,但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或司法互助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须以附文方式合并于审查程序的卷宗中进行,或以该卷宗的副本进行。
  为此,,。
  (六)
  正如所知,澳门与内地是一个国家内部两个不同的法域,两地在人员往来与经济交流日见频繁与紧密,民商事领域的纠纷在所难免.
  需要指出的是,,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及相关法律采纳的是“有条件单向承认”法理。正如前述,仲裁庭,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不取决于对方是否与澳门特区之间的协议。事实上,回归前后,,,甚至内地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
  因此,,有助于两地民商事交往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