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只针对财产权利)

发布时间:2019-08-28 17:46:15


  1.合理使用
  共同特征与共同条件→必须是已发表作品、必须非营利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
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里的教学是面授,不包括函授,不包括学生使用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不能直接接触,如拓印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
  共同特征与共同条件→不必经过许可,应当支付报酬,也要已经发表,受作者事先声明限制,属于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力
  ①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
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③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④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