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19 03:04:15
摘要: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的起步较晚,行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造成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不完备。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对如何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审查这一行为本身包括受理、调查、审理、判决等几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从这一角度出发,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应该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无直接关系,不会影响相对人的诉权行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本身的特点,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合法性审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12条第2项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公民、。,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鉴别和评价,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参照”规章。参照本身即意味着对依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参照。但必须注意的是,、如何评价,都不得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确认鉴别、评价的结论。合法性审查的含义正在于此。当然,,但却可以在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其为违法的鉴别和评价后,宣告撤销根据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该抽象行政行为虽然还继续存在,在形式上仍维持有效的形式,但实际上已经很难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作用。
2、合法性审查,只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原则上不涉及其合理性。这是因为,行政权与司法权都是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职权。依照国家职能分工和法律规定,它们都有各自活动的领域和原则。因此,,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予以尊重。在行政诉讼中,,而是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即行政权力在某一领域内的具体化。我国行政法采用的是法定职权原则来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分工拥有职权、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否则即构成行政机关越权或无权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如果符合法律授予该项权力的要求、或考虑了不相关因素等,;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求,即构成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如此等等。无论是越权、无权限、,都必然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反之,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正常活动,、团体和个人所尊重。,,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判决。所谓合理,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性和适当性。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也为行政机关规定了一定的裁量幅度和选择手段,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准确裁量、作出正确决定的,称为具体行政行为适当(合理),反之则是不适当(不合理)。。因为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更有条件判断,并且这也是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本属于行政机关法定权限的决定。
3、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4项规定,,可以判决变更”。变更判决就是一种涉及到自由裁量权的判决,是对形式上并不违法,但实质上违反法律公正合理原则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结果,是合法性审查的特殊例外。从《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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