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在诉前证据保全方面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31 14:05:15


  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为了保存被诉为侵权的有关证据,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
  为了与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均通过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有关规定。
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新修改的商标法第58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使我国在诉前证据保全方面与Trips协议达到了一致。但其具体内容仍有待完善。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并且在通知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应提供复审,包括给被申请人以陈述的权利,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撤销或确认诉前保全证据的措施。我国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则缺乏相应规定。
  Trips协议第50条第7项规定:“如果后来诉前保全措施被撤销,或如果因申请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失效,或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犯威胁,则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就有关的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申请人提供适当赔偿。”<1>,专利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却并未有此规定。从其责令提供担保的意图来看,是要对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给予被申请人以赔偿,但法律仍应明确加以规定,而且对于保全措施的具体程序应当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