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中的物权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31 19:38:15
各国关于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客体的范围方面
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关于外国人在内国取得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的规定。土地不得为个人所有,当然外国人也不可能成为城乡土地的所有权者。但在很多资本主义国家里,法律允许土地为私人所有,外国人也可以按照规定取得内国的土地所有权。
二、物权客体的划分方面
主要是指各国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方法不同。对于哪些财产属于动产,哪些财产属于不动产,各国法律规定很不相同。而对其进行识别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原因在于有些国家对这两者的法律适用规则不同,有不同的冲突规范,因此也会导致适用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判决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三、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方面
各国法律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都有各自规定,而且互不相同。如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德国规定以实际交付为条件,而法国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发生效力,并不以实际交付为条件。英美国家则规定的更为灵活,只要根据具体情况推定双方的意思,认为双方已合意该物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即已转移了。我国民商立法也采用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方面
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同的。对于所有权的内容,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也是不同的。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方面
当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寻求何种内容的法律保护,如对其财产返还之诉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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