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法律词汇表
发布时间:2019-10-31 07:51:15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指规定确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
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系属中规定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直接指向应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法律适用规范。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选择的法律。
单一破产制
是指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时,该宣告具有把破产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财产一律归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并依该破产宣告国法律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的效力。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并不是法律的冲突,而是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来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 ,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些法律关系所出现 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
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一切事件,是属地效力的体现。
法律的域外效力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一切人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其人在该国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属人效力的体现。
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法人
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组成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并可以在法庭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活动的组织。
复合破产制
是指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其效力仅及于位于该国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所在地国有权重新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并依据各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作出破产宣告。
反致
,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指向,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甲国法,。
法律规避
实际是指法律规避行为,意思是说当事人通过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规避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导致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其核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其最基本规范,同时还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组织
、经济、文化、军事或其它利益,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规定他们共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以这些国际条约为基础结成的国际性社会组织。
国民待遇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相同,使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样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样是民事义务。
公共秩序保留
,、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基本原则相违背,而拒绝适用该外国法,。
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各国对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不同,而各国又主要依据本国国内法确定管辖权,因此可能导致不同的国家对于同一国际民事案件都有或者都没有管辖权的情况,这就是管辖权的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Extraterritorial Service)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递送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国际商事仲裁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担交给某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并由其依据法律工公平原则作出有拘束力的终局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来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也就是我们后面要讲的通过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间接反致也称为"大反致"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法律,而依并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甲国法律,最后甲国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处理案件。
连结点
就是指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将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定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范中最核心的内容,连结点发生了改变,冲突规范所指向适用的法律也就发生了变化。
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
一国对本国法人或外国法人所作的破产宣告的效力是否及于该法人在国外的财产。
普遍优惠待遇
又称普惠制,它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但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的减免关税的优惠。
旗国法
是指船舶或飞机上所悬挂的国旗所属国家的法律。
区际法律冲突
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双边冲突规范
是指系属并不直接指出适用本国法或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标志,即只是规定一个抽象的待推定的连结点,只有依据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将该连结点明确化之后,才能确立该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国的法律。
属人法
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国籍所属国或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
是指如果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旧、前后两个以上法律的管辖时,究竟应该适用其中哪一个法律的问题。
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规则
即指涉外破产的准据法,包括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管理等方面应适用何种法律来处理。
识别
在国际私法上识别也叫定性或归类,,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进行解释, 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所谓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也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依内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
所谓合同的准据法
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是指对系属中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没有主次之分,、仲裁机构或有关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律而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依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外国法人的认可
就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选择性冲突规范
是指它的系属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仅选择其中一个加以适用的法律适用规范。
行为地法
是指当事人某种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先决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当某一争讼问题需要以解决另一先行问题为前提,那么就把当事人请求裁决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称主要问题,而把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是指对系属中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有主次之分,选择适用后一法律必须以前一法律不能适用为前提的法律适用规范。
域外调查取证
(Extraterritorial Discovery),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的司法机关在征得被请求国家的同意下,自行或者请求外国代为调查、提取与案件有关而又处于外国境内的证据。
直接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s)来直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方法。
最密切联系地法
是指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准据法
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最惠国待遇
是指授予国(也叫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待遇。
转致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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