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22 00:24:15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准则。在具体适用某项国际私法规范去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这种法律关系就得不到正确的调整。但这些基本原则也会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至于哪些原则可以构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上有不同的认识,但以下的一些原则则是当今公认的指导国际私法实践的基本原则:
  一、,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规范的适用,。
  首先,依据这个原则,,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规范,当然各国也应该遵守国际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其次,对外国法的适用必须是有根据的,表现在,或者在内国法里有规定,或者与其他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规定,或者根据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已成为一种惯例;再次,当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最后,,可以在某些领域对外国人的民事权利作出限制,或对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的歧视采取报复措施。
,如物权法律冲突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解决、。
,如我国宪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民法通则》也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就是坚持对等和互惠的意思。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时候,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
  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要贯彻平等互利原则,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时,应以互惠为条件;
  其次,各国民商法应有平等适用的机会,在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平等适用外国法;
  再次,承认外国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其合法权益应该与内国国民一样受到保护;
  最后,在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中,应该根据彼此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代为进行一些司法协助。
  我国通过的现行法律中,如《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都体现了国际私法的这一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