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卖方的义务及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发布时间:2019-08-11 16:56:15
(l)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对于货物销售合同的卖方而言,交付货物和移交货物单据是其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A.交货地点
??公约第31条规定,如果根据合同,卖方没有义务在其他特定地点交货,那么,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就应当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由后者运交给买方;
??b.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定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且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那么,卖方就应当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当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B.运输义务
??公约第32条规定: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公约的规定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并没有通过在货物上加标记,或通过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将货物注明在有关合同项下,那么,卖方就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如果按照合同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那么,卖方就必须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至指定地点。
??如果按照合同,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那么,卖方就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买方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C.交货时间
??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货:
??a.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者,虽合同宋明确规定交货日期,但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卖方就应当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为交货期,那么,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以外,卖方就应在该段时间内的任何时候交货;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D.移交单据
??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那么,卖方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合同所规定的交单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卖方可以在合同所规定的交单时间到达以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卖方的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利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仍然保留根据公约的规定其所具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就货物相符而言,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该条第2款进而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规格货物通常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买方有权检验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公约第38条规定了买方检验货物的规则:
??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发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为了因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向卖方索赔,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买方就丧失就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但是,无论如何,如果买方未在其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那么,买方就丧失因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所规定的保证期限不一致。
??(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就卖方对其所交付的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而言,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该条第2款进而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规格货物通常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公约中上述的规定,通常被称为卖方对其所交付的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买方有权检验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公约第38条规定了买方检验货物的规则:
??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发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为了因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向卖方索赔,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买方就丧失就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但是,无论如何,如果买方未在其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那么,买方就丧失因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所规定的保证期限不一致。
(4)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不仅对其所交付的货物有品质担保的义务,而且还有权利担保的义务。公约第41条规定了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公约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原因在于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无瑕疵所有权的货物。货物买卖交易不仅需要转移货物的占有权,而且还需要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从卖方购买并收取货物,有权对货物享有不受任何干扰的权利。因此,卖方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1.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2.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然而,上述对卖方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公约第43条对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进一步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则买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但是,如果卖方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则卖方就无权援引前款规定。公约第44条则规定:虽有上述规定,但如果买方对于其未能发出所需的通知具有合理的理由,则买方仍可以要求减低价格,或者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公约的第45条一第52条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作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分以下几种:a.实际履行合同义务;b.交付替代货物;c.修理、补救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d.买方宣告合同无效;e.减低货价;f.拒收货物;g.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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