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的概述

发布时间:2019-08-19 20:55:15


我国资产阶级,形成於春秋战国,发达於秦汉,此稍涉史迹者,皆知之。此时资产阶级,只有盐商、铁商,以及各种货商,尚未有所谓高利贷之商人。有之,自秦汉始。所以近世史家,称春秋战国为封建制度末期,秦汉时代,为商业资本时代,深知历史演进之迹矣。......(摘自黄现璠著:《唐代社会概略》 ,商务印书馆,1936年3月初版)
  1.向人借用钱物。《晋书·王衍传》:“父卒于 北平 ,送故甚厚,为亲识之所借贷,因以舍之。” 明 唐顺之 《与胡梅林总督书》三:“弟亦搜括家赀,并借贷,仅得银五百两,通公所给,是千金而已。” 巴金 《利娜》上:“他没有这笔钱,因此只得向押款银行借贷。”
  2.将钱物借给他人。 宋 叶适 《故昭庆军承宣使崇国赵公行状》:“民业耕者,田主借贷之。”《金史·熙宗纪》:“﹝ 皇统 四年﹞十月壬辰,立借贷饥民酬赏格。”
  借贷
  资金的供需是工商杜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
  为了确保个人权益,把钱贷放出去不致平白损失,债权人宜注意下列几件事项:
  (一)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因为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达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为了杜绝事后纷争,最好借贷时就立好书面凭证,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
  (二)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三)金钱交付应有凭证


  金钱的借贷契约,必须有金钱的实际交付才会发生效力。贷款人将借贷款项交付借款人时,宜以支票或本票为之,并书明以借款人为受款人,在契约书上注明:“本借贷款项巳以付款行**银行帐号*号*年*月*日期票号****,而额人民币**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纸,交付借款人无误。”,以免现金的交付无凭无据。
  (四)寻求借款的保证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最好能有可靠的担保,一般借贷的担保有以下三种方法:
  1.取得抵押权。由借款人提供不动产,为贷款人设定优先受偿的物权,并至地政事务所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2.取得质权。由借款人拿动产或权利(如珠实、古董;股票、公司债券等)给贷款人作担保。
  3.找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注明“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贷款契约各条款之约定”,并由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亲自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