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追认
发布时间:2019-08-15 18:06:15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保证合同有效,光大公司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理由是尽管通过鉴定该授权委托书系后来补办,但光大公司一直对刘坤的对外担保行为未持反对意见,而且现在出具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明确,应当属于事后追认。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保证合同无效。理由是光大公司的行为并不属于事后追认,授权委托书上表面的落款时间是2008年11月18日,因此在形式上也不属于事后追认。另一方面,担保法及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行为是否可以追认,从现有规定来看,立法原意应倾向于理解分支机构在对外担保时即应获得法人的书面授权,否则就产生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的精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对外进行担保需要法人的书面授权,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这种授权是必须事先还是可以包括事后追认,但是在该案中,有两点可以明确,首先光大公司的担保行为不构成事后追认,再者光大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光大公司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在表面上看是在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之前就出具的,这在形式上首先不符合事后追认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光大公司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事后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这种行为已经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王峰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光大公司该行为无效,应向债权人王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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