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本质

发布时间:2019-08-30 06:24:15


  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律, [1]民法典章是“书写人民权利的圣经”。无论就民法学术理论构筑而论抑或对法律规范搭建而言,民事权利都是民法的核心与基石。自然人、法人制度确立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则关注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之依据,诉讼时效规定国家公力对民事权利保护救济的期限,贯穿于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维护权利、另一方面限制权利滥用,而民法分则洋洋洒洒的物权、继承权、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制度,顾名思义,其精髓仍不过林林种种的权利。民事权利在民法中踞于何等重要的地位!它起着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

  民事权利如此重要,可学者对民事权利本身的研究却着墨极少,而且大多仅为浮光掠影的浅层次探讨。对于民事权利,尤其是本质问题研究的匮乏,无疑会使博大精深的民法学理论缺乏厚实的学理根基。而且,本质与现象固然是哲学研究的一对范畴,但它绝不仅仅是哲学研究的任务。“所有法学研究总是从法律现象的研究、探讨始,到对法律本质性的探索止。法学对社会的作用,就依赖于其对法律的本质性探索而发挥。” [2]深入研究民事权利本质同样也是民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对权利的思考

  民法学界鲜有对民事权利本质的专门分析,法理学领域也一样。他们对民事权利的认识往往是从包括民事权利在内的总体性概括性的权利本质予以讨论。但是,民事权利不等于概括性的权利。作为权利的重要内容,相对于其他权利既有共性又有专属于己的个性。研究民事权利的本质不能够简单地以权利的本质代之,却也不能完全抛开权利本质。惟有结合起来综合定位,才有可能对民事权利的本质有清晰的认识。

  (一)“权利”释义

  “权利,是法律有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本构件,是法制王国里的一道普照的光,是真正的‘法律上之力’,使一切法的领域都受到它的穿透和吸引。” [3]但溢美之辞掩饰不住的是权利问题本身的含混。 [4]权利概念之所以含混乃是因为任何社会科学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并以此为出发点去论证相关的社会问题。 [5]权利概念恰好处于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点位置, [6]任何用以论证权利的依据首先也是由权利推导出来的,这就必然导致逻辑上的循环往复与理论上的含混背谬。无法确切诠释“权利”的内涵,我们只有从“权利”认识的历史演进中探求其外延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