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发布时间:2019-08-16 20:06:15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在专利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权利主体即专利权人和义务主体即非专利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民。公民对其非职务发明专利享有权利,是专利权的所有人。
(二)法人及非法人单位。法人及非法人单位对发明人完成的职务发明享有专利权。职务发明是指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有两大类,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为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共同发明人。共同发明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共同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四)合法受让人。合法受让人是指依有偿转让或无偿继承、赠与等方式承受专利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单位。
(五)外国人。外国人包括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办理。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一)专利权的客体的概念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依巴黎公约和我国专利法之规定,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
(二)专利权客体的种类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是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应用上做出的创造和革新,而不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新的认识。
发明按其表现形式可归结为三类: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要素,以美感目的为核心,并且能适于工业应用,即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第25条之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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