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网络知识产权诉前临时禁令案

发布时间:2020-07-23 06:30:15


德国网络知识产权诉前临时禁令案
武卓敏[1]

,要求网络空间服务的提供者Repidshare (www.rapidshare.com., www.rapidshare.de ) 停止非法使用网络音乐作品。诸如YouTube,Myspace一类的服务提供商也将因此受到牵连,该事件很可能给德国Web2.0网络经营模式蒙上一层阴影。

Repidschare 向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用户可以免费在其空间中储存数据,同时与其它用户进行共享。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这个网络平台轻松地获取到用户存储的文件。网站通过提供无障碍的访问这些数据而获取收入,主要以月租形式收费。

此次针对网络音乐作品侵权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是德国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 (GEMA)。GEMA是一个获得德国政府认可的、信誉度很高的音乐制品管理组织,属于以非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它的主要业务是管理开发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其工作受到德国专利局、。GEMA通过与权利人间建立著作权托管关系,获得作品的销售和使用等权力,托管期限一般为6年以上。另一方面,GEMA与使用者,如一些演艺、音乐协会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费标准。 GEMA在获得收益后,扣除所需管理费用的剩余部分,将根据一定的分配方案分配给权利人。需要强调的是,GEMA这类组织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向侵权方提起仲裁或诉讼,具有自己的诉讼能力。这一做法使得个体权利人在面对侵权时,无需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以及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有关侵权的事务由GEMA完成了。不仅如此,如果胜诉,权力人还可以获得赔偿。这是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重要的一个职能。

针对此次事件,GEMA负责人表示,这一判决将对YouTube、Myspace等服务提供商产生很大影响。。该案中,Rapidshare在没有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就将用户上载的音乐作品以收费的方式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 Rapidshare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和责任去审查其用户提供的文件的合法性。同时,否认了将用户上载的文件置于公众可获取的途径当中。,认为服务商是有能力对其用户提供的内容进行监控的。并明确了服务商对此负有责任,而且不可将该责任推卸给用户。,重要的不是数据内容是否由Rapidshare上载,而是Rapidshare利用其提供的空间中存在的海量数据(约一亿五千万组数据)获取了经济利益,而这些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音乐作品根本没有得到过任何授权。最后,。之后,GEMA 将对赔偿费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有律师提出了异议: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听证(口头答辩);由于未经必要的听证程序,Rapidshare可以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异议程序,。此外,还有人认为德国临时措施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使信原则[3])太过随意,以至于临时措施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置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对此,我们应当指出的是:首先,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以保证该申请一旦出现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给与被申请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其次,,不进行听证而做出临时措施的决定。必要情况尤其是指侵权行为的继续将扩大损害。网络传播不同于普通商业渠道,因此,不及时制止将会纵容侵权行为迅速扩散,该案的情况应当是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的。

此次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临时措施,可能很快就要波及到YouTube和MySpace这一类提供Web2.0 服务的经营者。自从Google 06年11月份以16.5亿美元股票收购YouTube以来,经营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原因之一:Time Warner 和 Universal等媒体公司,以及作者与作曲者联合会不断向Google施压,要求Google有效制止YouTube用户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Google而言,要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可以考虑与著作权人达成相关协议,获得相关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但是,这样做的经济成本太高,而且实践中也会出现问题。例如,CBS、Sony BMG 以及Universal等公司早先就将网络上的授权排出在考虑范围之外了。相比之下,通过技术手段解决这一问题,会是更加理想的方式。在各大媒体公司的压力之下,Google原计划在06年9月建立一套名为“内容识别系统”(Content Identification System)的技术解决方案,通过一种过滤器将没有授权的视频、音频及图片文件过滤掉。 据Financial Times 的报道,这套过滤系统至今还没有成功建立起来。,YouTube团队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迫切性,并表示将尽快处理服务器中已查明有著作权问题的文件,一同打击网络盗版。


在我国,网络空间数据储存与交换服务有很大的市场,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也很多。尽管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此类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还有待考察,但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施临时措施保护将会是一个很有实践意义的区域。


对于逐渐壮大的此类网络服务商而言,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后,很容易被一些著作权代理机构注意上。当然,笔者并非在提示此类服务商应当如何规避权利人的追究,而是提倡在大力发展Web2.0 和相关网络经营模式的同时,必须对知识产权问题加以重视。同时,能够找到更好的合作模式,尽量把网络著作权问题考虑在制定经营方案的起始阶段。一般情况下,诉讼对于双方来说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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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卓敏 LL.M.(University of Heidelberg), Ph.D. Scholar of Max-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mpetition Law and Tax Law (Germany) , Ph.D. Student of Law Faultily of Munich University. Email:iprlaws@gmail.com.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具体授权请查看www.zhuominwu.cn的授权申明 。

[2] 关于德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具体问题,请参看笔者相关文章:www.zhuominwu.cn

[3] 在德国临时措施程序中,申请人只需提供能够致使人相信的证明材料(德民诉法第920条第2款,第936及294条)。“使信”原则是一种低程度的举证方式。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关于)显然性的低程度证明” 或者说是一种只需证明“一般显然性”的举证方式。详见 武卓敏,TRIPS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权利制衡原则,www.zhuominw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