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案例(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19-08-20 20:29:15


  2010年4月1日某报社发现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未经其许可,也没支付相关费用,多次擅自转载了多篇新闻报道文章。经交涉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 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某网络公司认为,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新闻报道的著作权由记者享有,某报社对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某报社起诉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某报社认为,记者采写的新闻报道是职务作品,某报社对一般职务作品享有优先独家使用权。对特殊的职务作品某报社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中的全部经济权利,其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在没有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转载就是侵权。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网络公司是否对某报社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报社记者所做的新闻报道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职务作品,即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那么某报社对此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要看双方的约定,若有协议,则某报社可以通过协议取得除署名权外的著作财产权利。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某报社对其报纸上的作品并不必然享有著作权,而只享有以非独家的形式进行刊登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决定如何支配该作品的权利仍然保留在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手中。

  本案中,某报社已经通过订立协议,依法取得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在某网络公司没有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侵犯该报社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判令某网络公司作出相应的消除影响措施及赔偿损失。

  最后郑律师分析说,在该案件中比较恰当的解决了现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之间的纠纷。为了作品更好地传播,传统媒体可采用集体许可使用的方式,建立起公平有序的网络转载行业准则。传统媒体从自身考虑在建立网站时,应当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和签署版权声明,发现侵权行为,要求网络服务商断开链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