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胜诉案
发布时间:2020-09-10 05:01:15
台湾LJC诉深圳市JXD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中国台湾省LJC先生拥有专利号为ZL01220346.7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授权后,LJC先生发现在深圳的华强北以及宝安电子市场均由大量商户未经其允许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
为打击侵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LJC先生委托惠邦律师团队展开侵权调查和取证工作。经调查摸底,共有十余户侵权厂商被锁定,在公证处的监督下,该十余户侵权厂商的侵权行为被以公证书的形式进行了证据保全。证据公证保全后,LJC先生委托笔者就以上商户的侵权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侵权指控。
经法庭证据质证、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在笔者当庭展示证据、做完侵权比对演示后,绝大多数商户均当庭承认侵权、愿意接受侵权处罚,并承诺以后不再实施侵权行为。但仍有个别侵权商户拒不承认侵权,更不同意接受任何侵权处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按照证据质证、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的结果,依法作出司法判决,认定拒不承认侵权的商户其不侵权的抗辩无效,LJC先生指控其侵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由其承担专利侵权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以下为LJC先生委托笔者代表其就深圳JXD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侵权指控案例,深圳中院最终依法认定被告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件回放:
原告的专利产品是一种置物盒体单元,该产品小巧轻便,实用性强,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深受广大用户欢迎。笔者将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己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此笔者就被告的专利侵权事实代表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侵权指控,为证明其所指控的侵权事实,笔者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l、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2、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证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9都具有新颖性。
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以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第1至9项权利要求。
4、公证书,证明原告所购得的侵权产品系由被告销售。
5、公证书发票,证明原告公证购买支出部分费用。
6、专利收费收据、中科专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款通知书、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证明原告请求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已经交纳。
被告当庭答辩称,被告没有在涉案地址开办过任何商铺,原告所提交证据中的公章不是被告公司的公章,是有人假冒被告公司的名义开办的商铺,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的民事法律责任,,要求查处该违法经营的商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同时,被告保留对因原告的起诉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进行诉讼的权利。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意见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刻章许可证”,证明被告在公安机关所留印章与原告提交的收款卡上所盖印章不一致。意图证明在案发地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是其公司,而是另有其人。但被告对笔者当庭演示的涉案产品侵权比对没有反对意见。
针对被告的抵赖,原告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l、被告公司网站资料打印公证件[(20ll)深证字第34427号];2、被告公司阿里巴巴网站资料公证打印件[(2011)深证字第34428号];3、公证费发票;4、专利登记簿副本。被告被告同时补充提交了盖有“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宝达电子工具商行”印章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其网站上许诺销售的产品的来源)。以上证据原被告双方重新进行了质证。
笔者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将被告公司在公安机关所留印章与原告在侵权行为案发地获得收款卡上所盖的印章进行比对可以发现,二者在印章大小、五角星每一个角的指向与被告公司名称文字的布局安排上完全一致,看不出二者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被告称系有人在案发地宝安电子市场冒充该公司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但在该案发地被告亦有经营专柜,若确有人冒充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为何未能发现?,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此外,从被告公司开设的阿里巴巴网站上看,在该网站上被告公司针对涉案侵权产品亦进行了推广销售。被告称仅在网上进行了宣传,但并未曾实际销售,原告认为将前后证据结合起来可以看出被告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被告实为无理抵赖!由于被告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应当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有被告所生产、销售,其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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