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的几个概念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9-08-20 00:12:15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为里程碑。在这以前,各地所进行的政府采购,都是以探索和试点的方式进行,形式多样,对政府采购中的一些概念的理解也有差别。《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就有法可依,政府采购工作也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因此,对政府采购中的一些概念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是贯彻《政府采购法》、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和保证。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讲,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相关部门,为了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而对所需要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进行的采购行为。而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一般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国政府采购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通过以上表述,要正确把握和理解政府采购概念,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政府采购是指除了财政支出中的涉及个人支出部分以外的一切支出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行为。狭义的政府采购的范围要小得多,它受各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调整。我国政府采购法从采购人、采购资金和采购项目等方面对狭义的政府采购进行了界定:采购人是“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我国目前实施的政府采购是狭义的政府采购,它受《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章制度的调整。换句话讲,我们日常所言的政府采购是狭义的政府采购,正如财政部科研所所长、博士生导师贾康先生所讲:当前实际生活中颇为流行的所谓“实行政府采购”之说,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简略表述,严格的表述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