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应该给谁
发布时间:2020-12-26 04:29:15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是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当公益诉讼胜诉后赔偿款该给谁呢?给原告吗?
公益诉讼赔偿款项不能直接给原告
《解释》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如何赔偿方面,《解释》明确,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款项不能交给原告。
目前,不同地区赔偿款项基本是打入基金或专户,。
此外,在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方举证难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现实问题。
对此,《解释》规定,原告方只需证明被告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须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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