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09 21:56:15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主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人身性的和财产性的措施,如罚款、扣留、警告等等。如果行为人对行政强制不服的,那么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如何处理?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二)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三)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四)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五)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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