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财产纠纷起诉状同居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5:15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2009年07月08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淑文,女,1964年6月16日,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元宝村11社。
  被告:孔祥义,男,1955年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西铁村8社。
  案由: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2、同居前原告财产归原告所有。
  3、同居后财产由被告共同分割。
  4、案件受理费依法分割。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2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两匹马,价值16,000.00元,一台洗衣机、一台彩色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一个粉碎机、一个小型玉米机,价值人民币2,000.00元;井、水泵,价格人民币1,500.00元;两仓玉米约一万斤,价值人民币7,000.00元,二万块砖,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原、被告同居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务锁事经常口角打仗,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淑文
  20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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