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7 22:06:15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会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3.裁定。,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 ;
第三、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
第四、 ,而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 ,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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