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是一种法人财产权公司权利能力中顾公司设立网
发布时间:2019-08-17 14:00:15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全称,它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构成独立的财产权。因而矿业权也是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企业的投入所创造的法人财产权。
一般说,法人财产权是法人企业对自己已经占有的资产具有一种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支配和处置的权利。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企业法人在法律上被承认的首要条件。即使全部资本属于国家的企业,国家授予企业运用国有资本形成(其实还包括企业负债)的资产,也应视为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从理论上讲,法人企业一旦通过信用形式占有了原始产权所有者的财产,原始产权所有者就既不能抽回自己的资本,也不再被看作是企业资产具体形态的所有者,不能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样,自然人与法人就被区别开来,企业便成为具有独立财产、独立人格、不依附于任何个人和机关的经济实体和民事主体。它依法占有和支配企业的全部财产,享受由此带来的收益和其他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并以法人的名义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发生关系。当然,法人财产权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同自然人产权一样的权利,但法人财产权毕竟是从原始产权中派生出来的,原始产权在性质上居于先导地位,原始产权所有者最终享受所有者权益,包括收益权、最终处分权及其他权利。
应当指出,上述法人财产权的认定,同《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家行政对矿业权管理的规定还有些不一致。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既然把矿业权看成是一种财产权,就无法回避法人财产权在事实上是起作用的。认识到这一点,对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管理和行政管理都是十分重要的。
要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首先要维护和支持矿产资源的法人财产权。很明显,由于矿产资源所固有的特点,即它大多数埋藏在地下,只有经过勘查,才能确定它的存在及数量和质量;只有通过开发,并把矿产品销售出去,它的所有权在经济上才能得到实现。而勘查和开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都是企业以取得和使用法人财产权为目的在运作;如果不经过法人财产权这个载体,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就不能得到确认和实现。这一点同土地资源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管理中,一定要把支持和鼓励企业找矿(也就是商业性矿产勘查)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切不可一切都想政府直接去做。实际上,我国油气勘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主要是由企业进行的,现在则完全是由企业来搞,他们的勘查经济效益,也远比事业机制找矿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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