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的转让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7 04:59:15
公司股权的转让问题
关于公司股权的转让问题,公司法有相关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规定的不细致,不十分明确,值得研究。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的转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股份可以互相转让,那么转让到什么时候才受限制呢?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为两人时,是到90%,还是99%,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但对各个股东的股份的数额却没有明确地限制。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两个股东时股份可以转让,只要不是一个人占100%即可。有人认为既然内部可以转让,并没有规定两人之间不能转让,那就应该允许全部转让。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果全部转让了,就成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在有的国家是允许的。但是,我国之所以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两个以上股东,就是否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因为一人公司等于是私营企业或者是个体户。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承担的有限责任。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在两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转让股权的。只有在两人公司中的一人死亡或变成无行为能力,而其继承人也无行为能力,转让给他人另一股东又不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允许购买死亡或无行为能力人的股份,这时就成了一人公司。这时的一人公司应该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变为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也会以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不承认其法人地位,而判决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公司股份对外转让。公司股份对外转让,应该以公司法规定为准。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转让是要求过半数的股东的同意,应该理解为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2)国有独资公司股份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国家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权的部门如经贸委或国有资产局批准。否则,其转让无效。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的转让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不能等闲视之。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按公司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3、关于公司股东的变更。公司的股份发生转让,则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生转让,股东即发生变更。股份转让后公司应将转让股份的股东变更为收买股份的人,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将原股东姓名改变为新股东姓名,并记载其所持股份的数量,同时应在工商登记机关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
(2)国有独资公司将股份转让后如属转让部分股份,就变成了合资公司,改变了原公司的性质,应在向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的同时,在股东名册上增加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并记清股份数量。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属于记名股票,背书转让记载接受股票的一方即为新股东;不记名股票,谁合法持有股票谁即为股东。
(4)如果认为股份转让违法或显失公平,应通过正确的诉讼途径解决。由原股东起诉,,然后依据生效的判决才能发生股东的重新恢复。如在一起公司股份转让案件中,国内A公司和香港B公司合资成立C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70%股份。后A公司将自己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D公司。D公司根据C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办理了报批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A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在审计A公司财务时,发现A公司向D公司转让股份时未经过评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便决定恢复A公司在C公司的地位,先是以控股股东名义接管C公司,又让B公司配合作出董事会决议,B公司未予配合。该主管机关便依职权让区经贸委为其出具批准书,。后D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这一案件中,主管机关和A公司的行为都是错误的,违法的。,,由A公司返还转让价款,恢复A公司的股东地位。任何违反的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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