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08 15:08:15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下文将给大家普及关于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有哪些内容的法律知识。

  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有哪些内容

  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破坏环境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披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次相应地建立起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体系。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有哪些内容的法律知识,可以在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