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型环境刑事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06 02:23:15
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社会正在不断进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选择了。下面小编就职务型环境刑事责任有哪些;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如何防范职务型环境刑事责任的风险这三个问题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职务型环境刑事责任有哪些
1、犯罪主体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因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案件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诉讼审理的是环境行政争议案,环境民事诉讼审理的是环境民事纠纷案,而环境刑事诉讼审理的是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刑事犯罪案件。
2、诉讼当事人不同: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具有行政权的环境管理机关;环境民事诉讼的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环境管理机关;而环境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故意或过失污染或破坏环境并使其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刑罚的自然人或法人。
3、诉讼的提起人不同: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均是由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提起诉讼,而环境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诉讼。
4、诉讼的目的不同:环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纠正不当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环境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使受到污染或损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而环境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三、如何防范职务型环境刑事责任的风险
1、重视外部反映:每一个人都离不开清洁的水和空气,环境污染的存在,使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及家人也成为社会公众,甚至成为污染受害者,所以,,要时刻注意身后还有一支反渎职队伍在关注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受到环境污染的社会公众,更是在找机会向他们认为造成污染的责任者问责。
2、明确自身职责:相信故意实施环境犯罪的环保机关工作人员少之又少。环保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涉嫌环境犯罪,与他们不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很大关系。有些环保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是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是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因此,各级环保机关应当从保护自己工作人员的目的出发,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使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都明白自己的职责范围,明白什么是渎职行为,明白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执行规范: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坚决不要审批;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和监测,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只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实施行政行为,基本上就可以避免环境犯罪的发生。
4、熟悉犯罪标准:《刑法》第397条、第408条分别对一般渎职犯罪和环境渎职犯罪作了规定,,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了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标准。《渎职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条至第419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397条规定的犯罪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职务型环境刑事责任有哪些;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如何防范职务型环境刑事责任的风险三个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真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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