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发布时间:2021-06-02 12:44:15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同时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三)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