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发布时间:2019-08-26 15:27:15


核心提示: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行为具备构成要素的基本要求。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行为具备构成要素的基本要求。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通说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当事人。这是民事行为成立须具备的主体要素。任何民事行为不能没有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谈不上意思表示。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人,如立遗嘱人;而有的民事行为须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如合同的当事人。

2、意思表示。这是民事行为得以成立的本质要素。民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意思表示。对一个单独民事行为而言,只需具备一个意思表示即可;而对合同而言,则需数个发生合意的意思表示才能导致民事行为成立。前者如抛弃动产,后者如买卖合同的订立。

3、标的。这是民事行为成立须具备的客体要素。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决定了民事行为的内容。尽管民事行为的内容是由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决定的,但行为的内容是独立于意思表示之外的一个独立的要素。

(二)特别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合同成立前提的,则采用书面形式为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

二、 民事行为的生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时取得法律约束力的事实状态。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区分的法律概念。

二者的联系表现为: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即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两者的区别却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性质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着眼于民事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素,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而民事行为的生效与否则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是否认可,反映了国家对民事行为的干预。

(二)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意思表示真 核心提示: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行为具备构成要素的基本要求。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 实性要求、行为合法性要求等。

(三)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多数民事行为的成立时间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志的。而民事行为的生效时间却不能一概而论。如依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生效的民事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要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当然,在司法实务中,上述限制并不是绝对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某些习惯所允许的,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细小民事行为,如到商店购买学习用品等,一般认为是有效的。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合法有效,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经营范围决定的,一般情况下,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因此,它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在意志相一致或相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任何人都不得强制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民事行为;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