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稿)离婚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15 14:47: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禁止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yingdang)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yingdang)互相尊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第六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司法行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宣传家庭暴力防范和自我保护的知识。

第十二条 、教育、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以下组织投诉或求助: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等。

第十四条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报案或者投诉、求助的组织,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推诿。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组织,应当及时予以劝阻、调解和疏导,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记录,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事态严重的,。

第十五条 。

,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报警、接警、出警有关情况的记录。

,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做好取证工作,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双方当事人及时依法进行调解;

(二)情节轻微的,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五)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监督。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对受害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和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为其提供帮助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按照规定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司法等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并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