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8 02:48:15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

  (1)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也不得按自动撤诉处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成立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不能成立的,另行制作民事判决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宣告婚姻无效请求不被支持,,并不能基于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处理财产与子女权益纠纷。对于符合起诉离婚条件的,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能直接按一般离婚案件继续审理。当事人坚持其关于处理财产与子女的请求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2、受理离婚案件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

  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职责,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当事人坚持原离婚诉讼请求的,应依职权改变案由为婚姻无效纠纷,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3、受理的离婚案件,在审理中,,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审理中,,应主动告知本院相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