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医院漏诊延误治疗被判赔27万

发布时间:2019-08-08 03:31:15


大河网讯   大河网-大河报报道:近日,,院方因漏诊致使癌症病人错失治疗时机,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的70%,近27万元。

  2006年12月13日,林女士因“左乳房胀痛不适”到洛阳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乳腺增生、乳导管炎,并遵医嘱用药。半年后病情加剧,到乙医院复查,被诊断为乳腺癌IV期。前后两次住院82天,经过三个周期化疗,最终没能挽回林女士的生命。前后共用去医疗费用12万余元。林女士家人以甲医院误诊,延误了病人疾病的最佳治疗时间,乙医院在治疗中也存在不当为由,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1万余元。

  洛阳甲医院辩称,在接诊治疗过程中,诊断正确,符合治疗常规,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乙医院辩称,院方积极完成各项检查,结合病人的临床表现,诊断无误,治疗方案正确,患者的死亡属于疾病恶化所致,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经法医鉴定,洛阳甲医院对林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有漏诊乳腺癌的可能性;因果关系无法判断。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但与患者林女士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林女士因患乳腺疾病,就诊于被告洛阳甲医院,由于诊断不准确,致使有漏诊乳腺癌的可能性。虽然鉴定无法就两者的因果关系进行准确判断,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后果。被告乙医院虽被鉴定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但与林女士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12月10日,。张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是由其过错程度决定的。

  张法官表示,本案与其他案件不同之处在于,是医生不作为导致的医疗纠纷,而非作为引发的损害后果,这样就需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诊治有无不当,是否存在漏诊;二是漏诊与患者最终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

  张法官称乳腺癌作为一种特殊的疾病,如果发现及时,患者生存的概率还是非常高的,但如果病情被延误,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则会导致无法治疗的后果。而通过穿刺很容易确定病因,洛阳甲医院的过错不是判断失误,而是根本没有进行这项检查,从而导致漏诊,但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自身的疾病发展所致,因此患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席记者任双玲通讯员高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