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下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1-11 22:37:15


  核心内容:民事行为,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胁迫下的民事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案例】

  2001年,徐先生和朋友到一家洗浴中心消费时,结识了按摩女刘小姐。已有家室的徐先生偷偷和刘小姐交往了近两年。

  去年7月份,刘小姐提出分手,并以将两人不正当关系公布出去相胁向徐先生要钱。徐先生硬着头皮答应了刘小姐的要求,一次性给了刘小姐6万元。后刘小姐提出要和徐先生结婚,如果不答应就再拿4.5万元。无奈的徐先生只好写下4.5万元的欠条。今年年初,刘小姐拿着欠条把徐先生告上法庭。

  近日,,只有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欠条是徐先生在受胁迫情况下书写,两人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分手费”,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行为是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刘小姐以散布徐先生与其有不正当关系和让徐先生身败名裂等手段相威胁,向徐先生索要分手费,所以可认定该欠条是徐先生在受胁迫情况下书写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借贷关系,该欠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