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9-08-04 19:03:15


核心提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种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心意思,用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民事主体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只有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特征使民事法律行为与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区分开来。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在民法上一般被确认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实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 明示形式

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视听形式等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它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法定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法律只一般地要求行为人用文字符号等来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如常见的书面合同、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数据电文,往来信件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规定采用。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除了用文字符号表达其意思外,还须经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它一般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和公告形式等。特殊书面形式除具有证据效力外,还往往具有成立效力及生效效力。

(二) 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行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1、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作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例如甲、乙两公司在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接受货物且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行为可推定为乙公司有购买甲公司货物的意思。此时如果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即可推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推定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做出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2、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判定不作为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例如,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未公开表示放弃的,可视为其接受继承。需要说明的是,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不作为的默示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依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所含意思表示为单方、双方还是多方为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所作的划分。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前者如撤销行为,后者如遗嘱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须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基于对相对人利益的考虑,法律规定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通常仅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有关行为的后果一般仅使相对人取得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的,如授权行为、赠与行为、遗嘱与遗赠行为等;二是行为人依法或依合同而享有从事单方行为的权利的,如撤销行为、解除行为、追认行为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又称为契约行为。其特点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通常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在特殊情况下,还须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构成。如债务转移就必须由债权人、原债务人、债务承担人三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又称为共同行为。其特点是存在着多方当事人,且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是共同的。如成立合伙的合伙协议行为、公司股东会的表决行为等。

对民事法律行为作上述区分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行为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就成立;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则需要各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成立。

(二)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所作的划分。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在享有某项权利时,必须偿付对方当事人一定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一方为获得货物,而另一方则为获得价金,双方互为对价。需要说明的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对价并非指行为人在经济利益上绝对等同;对价,即有偿性,仅指互为给付。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享有某项权利时,无须给付对方当事人任何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均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对民事法律行为作上述区分的意义在于: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对于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是有偿的或无偿的。如买卖合同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合同则必须是无偿的。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规定,则该行为不能成立或依法转换为另一类行为。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如果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则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由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中承担义务一方未取得相应对价,因此法律对其注意义务的规定较之有偿行为要宽松,承担的民事责任也要轻。

(三)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所作的划分。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成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均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保管合同即为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对民事法律行为作上述区分的意义在于: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

(四)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

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为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票据行为等法律都要求采用书面的形式,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别形式而由行为人自由确定行为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对民事法律行为作上述区分的意义在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只能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否则就会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或效力。

(五) 其他分类。除了上述分类外,我们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或方式来划分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依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为标准,可将其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上有无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