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与诈骗行为的比较
发布时间:2019-08-21 12:53:15
表见代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由民法调整。它实际上是民事法律在无权代理人、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分配。虽然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无权代理,但它具备了代理的形式要件,即行为人是以代理人的意思,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活动,代理活动产生的是一个真正的民事行为,只是该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归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他是以被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活动的,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它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自己的活动,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而诈骗行为则不同,它是一种犯罪或者违法行为。虽然在诈骗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骗取第三人财物的场合,似乎与表见代理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本质是完全不同的。如行为人利用偷窃或者拾得的某公司的印鉴齐全的介绍信假冒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虽然在表面上看,与表见代理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某公司的名义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自己的活动产生一种民事行为,并不是以代理的目的从事民事活动,也没有将行为的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而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为自己骗取他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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