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30 04:28:15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它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首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规定在相应的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2、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促进交易。从实践来看,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交易行为,如果使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概不负责,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无权代理的效力,会使人们视代理为畏途,而不敢或不愿与代理人交易。如果相对人需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财力去调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后,方敢进行交易,方能确保交易安全,则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简便、迅速、高效的要求。在无权代理中,交易如果常常因被代理人单方面的任意而被否认,这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而且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倡导的效率原则。而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则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及其固有功能,促进社会交易。

3、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表见代理产生之前的代理制度仅设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形态。表见代理的设置,使无权代理制度一分为二:即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自此,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均得以在代理制度中寻到法律保护,代理制度也趋于完善。

4、表见代理可以衡平交易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

(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1、二者的法律效力归属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情况下,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被代理人不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法律首先使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然后,再来处理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行为人之间的关系。2、二者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被代理人对此有过错及相对人无过错,二者缺一不可。而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有无过错都可以成立。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均有过错时,仍属狭义无权代理。3、追认默示的法律效力不同。一般情况,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向被代理人发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间内未作答复,法律则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对善意无过失相对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未作明确的否认,法律上则视为被代理人默认行为人有代理权。

(二)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1、实质内涵不同。有权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授权的内在依据,其所谓的“代理行为”只是行为人的个人行为而已。2、表现形式不同。有权代理的内在授权和外部表征是统一的,代理人基于该授权而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行为的效力当然由本人承担。而表见代理的内在条件与外部表征不一致,行为人与本人根本不存在内部委托关系,也不存在实际授权行为,只是具有已获授权的外部表征而已。3、效力转换不同。有权代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因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否则,无权代理则演变为无效民事行为。而表见代理不能因本人的意思发生效力上的转换,只能依法由本人承担授权人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除具备有效代理的表面条件或外部特征外,其成立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别要件。

第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代理中,虽然行为人实质上无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或因有与代理有关的事实和材料,或因其与本人有某些特殊关系,足以使相对人造成错误判断的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也是表见代理的基础。

第二、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行为人对于所为事项并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即明知不当为而为之,则属于故意,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对于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实,稍加注意,进行必要的审查,就能发现其实质为无代理权,但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其轻信,则是由于相对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第三、本人有过失。若本人无过失仍要求其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对其有利时自不必谈,若对其不利时仍要负责,就有悖于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公平的,如果对本人过失之有无在所不问,则会导致本人虽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仍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法的预测作用无从体现,最终会出现:善良注意义务之履行与否,并无不同,从而使本人听天由命,疏于管理,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

第四、客观要件与相对人的误信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有客观情形导致了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按照因果关系判断,客观情形足以使相对确信行为人的代理权是无瑕疵的。若虽然行为人具有很多可以证明其代理权的材料,但相对人审查的是并不充分的材料而误信,即显现在外的客观情形并不足以构成其误信的理由时,不构成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第五、本人的过失与客观要件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本人的过失导致了客观要件的成立。若客观要件的成立不是由于本人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如:盗用本人印章、介绍信等,均不能成立因果关系,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直接法律后果,就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必须受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行为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或过失为由而拒绝承受该行为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来推卸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另一法律后果就是被代理人损失的赔偿问题。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由此遭受损失,则他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由于表见代理的成立被代理人往往也有过失,因此,分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损失的分担就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一方过错重大(如故意),另一方则过错轻微,由过错重大的一方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清,而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进行代理活动的,即使其行为不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被代理人也不得向代理人请求赔偿损失,应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第三人可以自由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第三人可以抛弃享受表见代理效力的地位,承担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为狭义无权代理,依民法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因此,对于第三人而言,存在着主张表见代理和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将两者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