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消费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发布时间:2019-08-14 08:05:15
案例:林女士的女儿晓晓(化名)16岁,因看到班上部分同学有手机,觉得很羡慕,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从家里拿走了1000元到某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980元的手机。过了几天,林女士发现钱财丢失,询问之下才知道女儿擅自拿钱买了手机。晓晓对此的解释是,买手机更方便和同学联系并能探讨学习问题;家长则认为,由于手
机的私密性,女儿可能会陷入早恋或者其他耽误学习的事情,现在正值读书的好年纪,根本没必要买手机。因此家长希望能把手机给退回去,但在该手机店里却遭到了拒绝,店员认为是家长未能管好孩子,才能让孩子擅自拿钱来买东西,而他们手机店只是做生意,出售的手机也没质量问题,不接受退货。
案例分析:首先,林女士的女儿晓晓是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去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他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有效。本案中,林女士夫妻二人则是晓晓的法定代理人,晓晓擅自拿1000元的钱购买980元的手机,这个购买行为在常理上说已经是超出了未成年的消费能力,我们可以认为,晓晓在这个购买行为上是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的。从情理上,家长即使单从矫正孩子错误的消费观念出发,也可以向商店提出退货要求,更何况,法律明文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超出其年龄、智力而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家长可以进行追认,若家长追认有效即为有效的合同,若家长认为买卖无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本案中,晓晓的父母认为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退货,商家则应该给予退货;但若手机已受一定的刮伤或损坏,商家则可以收取一定的合理折旧费用。
在此建议消费者,平时要多多关注孩子的消费观念,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观念,尤其是节假日孩子在家时间长,,受电视广告影响或在商家铺天盖地的宣传造势下,易造成未成年人擅自消费,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同时也呼吁商家遵守商业道德,在未成年人没有家人陪同购买贵重物品时,不妨问一问是否已征得家长同意等,必要时,应拒绝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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