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平律所指派非律师接案被诉违约

发布时间:2019-08-18 07:38:15


今天,律师事务所指派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承接法律事务而引发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被欺诈为由将被告

原告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2年7月1日,原告因不服成都市中院(2001)年成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与被告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被告代理再审和暂缓执行,并办理此间的相关法律事务,后被告隐瞒唐某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事实,指派唐某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办理上述法律事务。2005年1月,原告经查询得知唐某不具备律师资格,不能以律师身份从事执业活动,遂将上述情况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此后,原、被告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存在违法和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并责令被告退还代理费50万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