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专家的组成
发布时间:2019-08-14 00:43:15
医疗鉴定专家的组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最大的改进是除了鉴定由民间学术机构即医学会来组织进行之外,就是对鉴定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更加注重鉴定的程序的正义性。因此,如果鉴定的程序有瑕疵,那么鉴定结论就可能就不具有正当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实行合议制,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所涉及学科专业由医学会确定。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在实践中,医患双当事人对医学会所定的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及专家组成人数经常产生争议而使鉴定程序陷入僵局。在鉴定结论出来后,不利的一方经常以鉴定专家组成不符合鉴定程序规定为由不予认可。特别是法医参与问题,因为在涉及死亡、伤残等级鉴定上,医学会经常因为法医人数不足为由而不安排法医参加。这时有利的一方就拿出在抽取专家记录上双方的签字来说明双方对鉴定专家的组成没有异议的,鉴定程序是合法的。在民事诉讼中,有的法官也认同这一观点。《暂行办法》第39条的规定,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抽取专家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抽取专家的记录上签字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根据该条的规定,双方签字认可不一定就意味着专家组成人员就合法,合法与否要看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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