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20 06:18:15
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案件
,某妇幼保健院赔偿胡某交通费、误工费、婴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万余元。
2008年12月28日原告胡某到某妇幼保健院待产,当天下午产下一男婴。该男婴出生时脐绕颈一周,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出生后40分钟死亡。尸体未尸检,由某妇幼保健院进行处理。事后,,认为某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操作不规范,要求赔偿10万元。经委托,信阳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某妇幼保健院存在以下问题,1、入院诊断不确切,无“胎膜早破”诊断;2、缩宫素应用指征不明确;3、产程观察不仔细。缺乏产程监测记录,无产程图;4、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方法和适时的终止分娩措施。5、产妇存在胎膜早破和胎儿脐绕颈,第二产程延长等新生儿窒息的高危因素。6、胎儿尸体未能在48小时内尸检,不排除新生儿先天疾病导致死亡的原因。据此,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交通费410元,婴儿死亡赔偿金89080元,鉴定费1000元,计91090元的40%;另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51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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