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7 13:58:15
在法律上,我们将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称之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上至国家社稷的稳定,下至民生经济的发展,所以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与特点是熟知我国司法程序一个重要内容,请看小编带来的具体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但是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具体规定如下:
制定发布行政决定、命令的机构,。宪法第89条规定,;第90条规定,各部、委员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有权发布决定、命令。。、,,、、、。直属机构的数量和职能田各届政府的机构设立和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设置的直属机构共有17个。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抽象行政行为 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 抽象行政行为 书 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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