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图省事擅自切除患者卵巢赔偿15万

发布时间:2019-08-14 12:19:15


今天,,擅自割掉患者卵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侍某各项费用15.36万余元。

1999年1月14日,家住江苏省睢宁县的侍某到该县某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子宫肌瘤收住入院。同年1月15日,侍某丈夫与医院签订了手术方式为子宫全切除术的手术议定书。同年1月16日依约如期进行手术。手术记录显示,医院为侍某施行全子宫切除术及附件切除术,但并无新的手术议定书。后侍某于1月21日出院,两三天后即感到偏头痛、头晕、全身出汗并伴有腹痛。侍某夫妻遂至医院询问手术医师,方才得知手术时双侧卵巢已被切除,并被告知上述症状系附件切除之后的正常反应。此时,侍某始知医院竟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双侧卵巢全部切除。因卵巢被切除,侍某出现头痛、头昏、全身出汗,继之发展到腰痛、全身骨节痛、记忆减退、声音变化、面部收缩、耳聋等症状。医疗费等6710.90元。经法医鉴定,侍某双侧附件被切除所造成的损伤构成四级伤残。

对此,医院却称,手术中发现侍某附件出现异常改变,卵巢增大、输卵管变粗,且粘连于子宫后壁及直肠窝内。已属卵巢肿瘤,且癌变趋势较大。根据医疗原则,手术医师认定应施行全子宫及附件切除术。而术后的病理切片报告的诊断结果证实,手术诊断正确,手术措施妥当。因此,在治疗过程中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虽然医院在切除附件前没有与患者的亲属签订相应的议定书,但医院的行为纯粹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考虑。因此,医院拒绝承担责任。侍某无奈将医院告上法庭。

,医院主张侍某卵巢病变系术中发现,可能发生恶变,有必须割除的紧迫性,显然难以自圆其说。侍某当时的卵巢病变并不存在危及生命的紧迫危险。实际情况是其卵巢病变在切除前并未确诊,而是手术后数天后,医院方才给出病理检验报告,而该报告显示并没有恶变的现实。且根据医院提交的医学资料显示,卵巢良性肿瘤手术必须在手术台上作切开检查,发现存在恶变可能时应送冰冻切片以确定手术范围。该医院也承认了此医疗原则,但同时称自己没有此项技术能力。

,手术方案应在对患者病情进行充分判断的情况下方能决定。医院在未经充分检查,且未经患者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切除卵巢的决定,是盲目和不负责的。据此,,医院对于侍某因卵巢被切除所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患者各种费用合计15365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