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案例来规避保险索赔尴尬
发布时间:2019-08-10 09:50:15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成为了有车一族。多数车主都以为买了保险,爱车就进了保险箱,出了交通事故就能找保险公司索赔。事实上,保险公司并非对所有保险事故都会理赔。车主投保过程需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的风险提示及免赔情形,防范可能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赔偿的尴尬,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交通事故风险。
【案例一】报案不及时擅离现场——查不清事故原因无法定损免赔
2013年5月1日,高某驾驶自己的小车在重庆市沙滨路上行驶,由于不小心,驾驶途中冲上了隔离花台,车辆受到损害。事故发生后,高某非常紧张,锁好车门后径自离开现场,当时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向交警报案。直到第二天上午,高某才想起到交警队备案,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高某未及时报案,也未及时通知交警到现场,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定损理赔为由予以拒绝赔偿。
这让高某很是窝火。因此次理赔纠纷,,请求判决该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高某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向交警队报案,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结合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综合案情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报案不及时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免责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案中,高某在事故后未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存在重大过失,由此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乘车人被抛车外压死——非本车第三者险按他车第三者险理赔
2010年6月29日,王某驾驶车辆前往涪陵区,车上搭乘了袁某、张某等人。车辆行驶至涪陵区李渡镇垮水库公路段上坡时,王某操作不当,出现翻车事故。袁某、张某二人当场被抛出车外,随即被过往的其他车辆碾压致死。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王某对袁某、张某家属进行了赔偿。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赔偿要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死者袁某、张某系被保险车辆上人员,事故发生前搭乘被保险车辆,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请求该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袁某、张某二人虽搭乘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事故。但是二人的死亡并非因翻车事故直接导致,而是由于翻车后被抛出车外,被过往车辆碾压致死。此时,二人已由搭乘人员成为其他车辆的第三者,符合其他车辆三者险的人员特征。故应由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按三者险对两名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车上乘坐人员因翻车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应属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按第三者险理赔
本案中,确定死者在事故中的属性是关键。死者虽系车上人员,但因翻车事故发生后,二人系在车外被保险车辆碾压致死,其身份是车上乘坐人员并未直接转化为第三者。但作为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来说,应当对受害人按照第三者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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