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脸上留下深度伤疤患者诉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9-08-04 03:28:15


原告郑某称由于被告医院的原因,造成脸部留下明显伤疤,要求医院赔偿修复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日前,。

原告诉称,2007年9月17日下午,其到某医院看病,因医院处理不当,造成原告左脸留有近2厘米明显的深度伤疤,因医院给原告看病前没有事先告知原告术后会留下伤疤和损伤,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术后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后期面部修复也要承担巨额费用。

综上,,后期整容费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