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5 17:35:15


  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强制交易通常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通讯、公共交通、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企业实施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依照政府的指定从事独占地位的行业,其他经营者无法与其公开竞争。但是这些企业如果利用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则属于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强制交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上述案例A市电讯局的行为属于一种限定他人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此外还有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强迫他人不予自己竞争对手交易;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或其制定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等。

  构成强制交易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行政责任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制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罚款的数额可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强制交易中,被指定的经营者介词销售质次价高或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