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跳楼其父母告医院抢救不力

发布时间:2019-08-25 11:13:15


两年前,在宿迁人民医院工作的24岁小伙朱骁从距离医院几百米的住宅小区17楼跳下,两个小时后抢救无效身亡。朱骁的父亲朱先生作为泗洪县人民医院的著名骨科医生,发现医院在抢救儿子的过程中存在诸多过失,于是将宿迁市人民医院、宿迁市公共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共计269660.1元。

朱骁是宿迁市人民医院一名年轻医生,到事发时刚进入医院工作一年。朱骁的父亲朱先生则是泗洪县人民医院一名著名的外科医生,母亲张丽也在医院工作。

  2008年7月30日晚22时15分左右,风雨交加,朱骁突然从自己居住的、距宿迁市人民医院几百米外的怡景华庭小区17楼跳下。该小区保安发现后即拨打120急救电话,22时25分,在宿迁市公共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安排调度下,120急救车到达出事现场,将朱骁送往人民医院抢救。24时20分,朱骁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证实系自杀。

  在场保安证明“救护不力”

  据小区保安人员后来庭审时出具的证言表明,该保安当晚发现有人坠楼后,遂赶至现场并拨打120电话呼叫救护车,第一次电话后过了四五分钟救护车还没赶到,便第二次拨打120电话,“当时留意了一下时间是10时20分,又过了几分钟后,救护人员回电话给我询问我地点到底在哪里,过了一会后救护车到达,随救护车而来的只有一名穿白大褂的工作人员。”

  而更令朱先生夫妇难以接受的是,儿子在接受救治过程中受到了二次损伤,小区保安证实说:“该工作人员将担架放在自己和坠楼者之间,然后隔着担架伸手去拎坠楼者的腰带,想将其放上担架,坠楼者腰带被拎断,坠楼者摔落在地,我和同事赶紧帮忙和那名工作人员一起将坠楼者抬上担架,并帮忙将担架抬上救护车,然后救护车离去。”

  父母状告医院和救护中心

  唯一的孩子以这样的方式离开人世,朱先生夫妇悲痛万分,他们将宿迁市人民医院、宿迁市公共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儿子死亡的60%的责任,共269660.1元。

  朱先生夫妇诉称,在儿子跳楼后,救护中心的120出车不及时,短短的几百米的距离,用了约15分钟才赶到现场,并且没有采取任何院前急救措施,出车人员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要求配备足够的院前急救人员,只有一人下车,拉着儿子的裤带,致使儿子跌落,造成二次损伤,加重伤情。

  而在宿迁市人民医院对儿子的抢救过程,朱先生夫妇认为也存在着重大过错:未能在极短的黄金时间内判断出主要致死原因,而是通过行政手段请求多科会诊,采用的是传统的(内科急救模式)、消极的、等待死亡的处理方法,以致抢救没有明确目标;遗漏最重要的器官———心脏的体格检查;抢救方法错误,在到院20分钟内无果断有效的止血、升压措施,已知是胸腹闭合伤而没立即行开胸开腹探查术;盲目地输液输血及闭合复苏加重了心肺损伤,使死亡来得更快;在最初的20至30分钟内人力、物力不足,人员资质不符合三级医院要求。

  医院和救护中心皆称无责

  宿迁市人民医院辩称,患者朱骁跳楼后虽然没有立即死亡,但如此高度坠落,对患者造成重度创伤,血气胸、肺爆裂伤、骨盆骨折等。患者被送进医院后,医院立即组成以院长为首的抢救治疗小组,尽管采取了一系列的急救措施,但患者还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呼吸心跳停止,医院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抢救措施,虽然抢救近2小时,但患者依然因伤势过重死亡。患者入院后医院诊断明确,抢救措施及时合理,患者最终死亡是其伤情过重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

  宿迁市公共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则认为,中心仅仅负责调度120急救车辆,120的急救人员和车辆都是市人民医院的,因此,中心只负责接到电话后及时进行调度,此后120救护车的所有行为和自己无关。

  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要申诉

、无事实依据,驳回了朱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朱先生夫妇不服判决,,审判

  朱先生认为,儿子从17楼坠下没错,但还要看当时的地面情况及落地姿势,事发当天前后连续下了几天的雨,事发当晚是特大暴雨,而且儿子落地点是小区新花园的一块空地,才填的泥土非常稀软,有很好的缓冲作用,朱骁系面向上,臀部、背部先着地,为最佳落地姿势,使落地点形成一大坑。落地后神清,无出血点,与到来的保安有问有答,可见是有很好的救治希望的。

  日前,宿迁中院终于作出判决认为,朱先生夫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宿迁市人民医院、宿迁市公共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的救治行为存在过错及治疗行为与朱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朱先生夫妇要求二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遂于8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朱先生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范规 姚均祥/来源:南京晨报